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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第 19 章

1「耶和華─你神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,耶和華─你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,你接著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,

2就要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。

3要將耶和華─你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;又要預備道路,使誤殺人的,都可以逃到那裡去。

4「誤殺人的逃到那裡可以存活,定例乃是這樣:凡素無仇恨,無心殺了人的,

5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,手拿斧子一砍,本想砍下樹木,不料,斧頭脫了把,飛落在鄰舍身上,以致於死,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,就可以存活,

6免得報血仇的,心中火熱追趕他,因路遠就追上,將他殺死;其實他不該死,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。

7所以我吩咐你說,要分定三座城。

8耶和華─你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,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,

9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,愛耶和華─你的神,常常遵行他的道,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,再添三座城,

10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流血的罪就歸於你。

11「若有人恨他的鄰舍,埋伏著起來擊殺他,以致於死,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,

12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,從那裡帶出他來,交在報血仇的手中,將他治死。

13你眼不可顧惜他,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,使你可以得福。」

14「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,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,那是先人所定的。」

15「人無論犯甚麼罪,作甚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。

16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,見證某人作惡,

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的祭司,並審判官面前,

18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,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,以假見證陷害弟兄,

19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
20別人聽見都要害怕,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。

21你眼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

申命記 第 20 章

1「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看見馬匹、車輛,並有比你多的人民,不要怕他們,因為領你出埃及地的耶和華─你神與你同在。

2你們將要上陣的時候,祭司要到百姓面前宣告

3說:『以色列人哪,你們當聽,你們今日將要與仇敵爭戰,不要膽怯,不要懼怕戰兢,也不要因他們驚恐;

4因為耶和華─你們的神與你們同去,要為你們與仇敵爭戰,拯救你們。』

5官長也要對百姓宣告說:『誰建造房屋,尚未奉獻,他可以回家去,恐怕他陣亡,別人去奉獻。

6誰種葡萄園,尚未用所結的果子,他可以回家去,恐怕他陣亡,別人去用。

7誰聘定了妻,尚未迎娶,他可以回家去,恐怕他陣亡,別人去娶。』

8官長又要對百姓宣告說:『誰懼怕膽怯,他可以回家去,恐怕他弟兄的心消化,和他一樣。』

9官長對百姓宣告完了,就當派軍長率領他們。

10「你臨近一座城、要攻打的時候,先要對城裡的民宣告和睦的話。

11他們若以和睦的話回答你,給你開了城,城裡所有的人都要給你效勞,服事你;

12若不肯與你和好,反要與你打仗,你就要圍困那城。

13耶和華─你的神把城交付你手,你就要用刀殺盡這城的男丁。

14惟有婦女、孩子、牲畜,和城內一切的財物,你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。耶和華─你神把你仇敵的財物賜給你,你可以吃用。

15離你甚遠的各城,不是這些國民的城,你都要這樣待他。

16但這些國民的城,耶和華─你神既賜你為業,其中凡有氣息的,一個不可存留;

17只要照耶和華─你神所吩咐的將這赫人、亞摩利人、迦南人、比利洗人、希未人、耶布斯人都滅絕淨盡,

18免得他們教導你們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,就是他們向自己神所行的,以致你們得罪耶和華─你們的神。

19「你若許久圍困、攻打所要取的一座城,就不可舉斧子砍壞樹木;因為你可以吃那樹上的果子,不可砍伐。田間的樹木豈是人,叫你糟蹋嗎?

20惟獨你所知道不是結果子的樹木可以毀壞、砍伐,用以修築營壘,攻擊那與你打仗的城,直到攻塌了。」

申命記 第 21 章

1「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,不知道是誰殺的,

2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,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,直量到四圍的城邑,

3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,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,

4把母牛犢牽到流水、未曾耕種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。

5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;因為耶和華─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,奉耶和華的名祝福,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。

6那城的眾長老,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,要在那山谷中,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,

7禱告(原文是回答)說:『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;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

8耶和華啊,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』這樣,流血的罪必得赦免。

9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。」

10「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耶和華─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們去。

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她,要娶她為妻,

12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;她便要剃頭髮,修指甲,

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,然後可以與她同房。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

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,就要由她隨意出去,決不可為錢賣她,也不可當婢女待她,因為你玷污了她。」

15「人若有二妻,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,所愛的、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。

16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,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,

17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;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,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。」

18「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,

19父母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、本城的長老那裡,

20對長老說:『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』

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,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。」

22「人若犯該死的罪,被治死了,你將他掛在木頭上,

23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,必要當日將他葬埋,免得玷污了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。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。